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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2014年 11 月 28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维护
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
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 (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
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
关工作。
第四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节约优先、全面保护、采补
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
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