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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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
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基本烈度在六度及其以上的抗震
设防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
震的管理工作。地震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建设工程抗
震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震防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的宣传教育,普及抗震知识,对在建设
工程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