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已于
2003年 3 月 12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 、国家强制性标准、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
和送检的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授权人员见证下,
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 使用功能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
并送至具有省建设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