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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 根据《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 (以下简称建筑节能 ),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
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
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合理、有效
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