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
2007-09-29
冀法审[2007]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冀勘察设计企
业),是指非我省所属和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进入我省行政
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
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