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第 10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10〕
53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
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
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 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 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 10%征收土地增
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 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
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
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 经
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