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委收费 [2004]1765 号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暂行 )标准有关
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计委 )、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
通知》 (国清 [2002]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
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 [1999]2225 号)规定 (以下简称《通知》 ),为适应投资体
制改革的要求, 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 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 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
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
位和个人委托时, 对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