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7 年 7 月 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5年 1月 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
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 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和商
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和合法交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分割、垄断和封锁市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