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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修正)
(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月14日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
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
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
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
(以下简称村镇) 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和本条例。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的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