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确保水利工程建设
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
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 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
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
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
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
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质量、进度和
投资的控制,对安全生产、合同、信息的管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组
织协调等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