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日期: 10-04-04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 科学、有序进行, 按照公平、 公
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
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 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指导、监督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 拍卖工作,
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
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采区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