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泸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泸规建〔 2008〕152号
泸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泸规建〔 2008〕152号
第一条 为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 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
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
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
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 使用和质量监督管理
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泸州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
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泸州市城市规划区
三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质量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由省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按时到注册地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