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
SD120-84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本规定适用于 2、3 级不工建筑物浆砌石坝或坝高超过 50m 的浆砌石坝的施
工。 4、5 级不工建筑物浆砌石坝可参照执行。
第 1.0.2 条 浆砌石坝施工前,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相应的勘测、设计、试验等资
料和文件, 编制施工技术措施, 进行浆砌石坝施工。 如需变更设计, 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有重大变更时,应报请原审批初步设计的主管单位批准。
第 1.0.3 条 在保证浆砌石坝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节约木材、水泥等原材料,新技
术需经过试验,且由主管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1.0.4 条 努力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加强经济核算与定额管理,降低工程造价,必须遵
守安全、防火、环境保护等规程。
第 1.0.5 条 按照施工技术措施合理组织施工,作好质量检查,施工记录和技术总结,建
立永久性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