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995 年 12 月 14 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 年 4 月 4 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0 年 12 月 1 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2 月 22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 适应现代化
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道路、 桥涵、排水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市政工
程设施的统一管理。 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
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