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 : 2012-05 阅读 : 93
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国
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 监督人员应做好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交底工作, 将国家和
省、市建筑节能政策及有关要求告知工程参建各方。
第四条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
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第五条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 应经原施
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按照 50%节能标准进行设计的居住建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