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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3年 11月 29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11次会议通过, 2014年 1 月 15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6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
保护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门。
县 (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