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济政办发〔 2010〕18 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济宁高新区、 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毁抗灾能
力,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城市资源优化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国防动
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