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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监理
实施细则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
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含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
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
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国农办〔 2004〕49
号)、《关于严格推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
理制的通知》(国农办〔 2004〕112 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国
农办〔 2004〕295 号)、《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 (鲁农开办字〔 2007〕40 号)文件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市级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