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
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 [2008]53 号)和《海
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琼建设 [2008]225
号)文件要求,规范我省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备案和规划报建两个阶段
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 我厅组织编制了项目立项备案阶段的 《建筑节
能评估审查备案表》及规划报建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
纲,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权限
除以下项目由我厅负责审查外, 其余项目均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1.建筑面积在 2万平方米以上 (含 2 万平方米 )的公共建筑;
2.总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上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