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
化条例》的决定
(2016 年 8月 30 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 年 9月 28 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
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
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和三角梅
为基调的热带滨海植物景观, 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 多种植物合理配
置的种植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园林绿化景观。”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