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 11月 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3号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于 2009年 11月 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 1月 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 11月 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
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