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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的管理工作,规范房屋拆除行为,根据《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均应遵守
本规定。
第三条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
具体负责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并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
禁止拆除施工单位向他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
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转包拆除工程。
第五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 (或拆迁人 )应当
在拆除工程施工 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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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 (或拆迁人 )拆除备案申请书 ;
(二)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合同 ;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