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
暂行办法》(湖建发〔 2005〕208号),结合本市近几年结构实体质量检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州市范围内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 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 进
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工程结构特征、 构件重要性,制定结构实体质量检验专项方
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实施。
第四条 结构实体检验应在项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见证下, 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
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检测机构应符合《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
法》(湖建发〔 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