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锅 炉 机 组 安 装 强 制 性 条 文 明 细 表
施 炉 表 1 基 本 规 定 强 制 性 条 文 明 细 表
序
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引用标准
1 3.1.5 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的设备,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锅炉机组》
(DL5190 .2--2012)
2
3.1.7 锅炉机组在安装前应按本部分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建设单
位、监理单位与制造单位研究处理并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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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设备安装过程,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
下一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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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 (配 )件、设备等产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