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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 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
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
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
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 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
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 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 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
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 2.1.3条火灾自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