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
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 212号令)及《山西省
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
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
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2、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使用制度, 有专人负责; 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
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使用台帐。
3、严禁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管理
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煤炭加工转化、经营企业和用户
1、煤炭加工转化企业、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必须从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