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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的建设完
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国发〔 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
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的建设完
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以下简称 “六大系统 ”)
是指监测监控系统、 人员定位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 压风自救
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
定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 ”,达到 “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
位、运转有效 ”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 ”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 ”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
落实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 ”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