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国
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安委办〔 2012〕1号)精神,进
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煤矿安全隐患,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福建煤矿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二)《矿山安全法》
(三)《煤炭法》
(四)《职业病防治法》
(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296号令);
(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号 );
(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 1 号令)
(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