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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规范安全监控系统
各种管理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
安全监测监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自下
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 分管
“一通三防” 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 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
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 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 配备中心负责人 1名,并至少
配备工程技术人员 1~2 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
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 , 系统
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
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
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