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
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
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
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总经理、生产副总、安全副总、总工程
师、机电副总,通防副总工程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及六部部
长。
2、带班次数: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其余副矿级领导、六部部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15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
情况不能带班的, 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 确保每班
有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
接班记录。
5、每月 30日前由矿安监处和调度室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
班次进行安排, 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 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
常工作。
6、带班人员入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