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钻机管理办法
1、为规范抽采钻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提高钻进效率和使用
率,减少钻机维修率,特制定本办法。
2、各使用钻机单位为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确保钻机现场正常
运转;瓦斯科为钻机的主管部门, 负责办理钻机维修等具体事务。
3、各使用钻机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编制使用计划。确因生
产条件发生改变需要投入钻机的, 由各单位提出申请, 报分管领
导批准后下达。
4、钻机经全面检修后,由包机队组验收,后交包机队组。
5、钻机效率根据钻机类型、施工工艺、钻孔深度、孔径、煤层
瓦斯压力、岩石硬度、作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核。矿每月下达钻
孔工程量计划。
6、钻机使用率不低于 60%,除地面库房、边探边掘等地点保留
适当的备用量外,其他固定场所抽采钻机要正常使用。
7、钻机设置档案。内容包括购置时间、入库验收、型号及编号、
使用地点等记录,实现动态记录钻机工作地点及状态。
8、各使用钻机单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