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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 “三同时”
制度,贯彻国家环保总局和我省关于对重点工业污染项目实
行环境工程监理的精神,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
响,保证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防范污染
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13 号《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和
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环境工程监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
委托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单位施
工期的环保措施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过
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施工期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环
境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