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8-11 》(市政府令第 152 号,以下简称《办法》), 、第九条规定,市和区县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 专用仓库、市政管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铁道和外国使领馆、军事区域 止闲散人员随意出入。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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