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
文 件
建 设 部
(1992)价费字 479号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 (委员会)建委(建设厅),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几年的实践表明,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
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 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
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 由取得法人资格, 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
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
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 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 深度和工程的性质、
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