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测风制度
1、测风员每月按上、中、下三旬,对全矿井主要进风回巷,
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硐室等所有用风地点必须按规定进行测
风。
2、每次测风不得少于 3次,误差不得超过 5%并按计算公式
进行计算将结果填写在井下测风站的牌版上并填写风量、 测风员
姓名、测风时间、温度等。
3、测风员不得弄虚作假。
4、对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及时进行风量测定。
5、每次测风结果必须及时填写在矿井测风记录上。
6、测风时必须携带好相关的测风工具(中、微速风表、秒
表、卷尺)并不少于 2 人。
7、在测风时, 测风地点前后 20米不得有人和矿车通过。 测
风地点应选在巷道畅通无杂物、无阻碍物的地点。
8、凡发现系统风量变化异常时必须向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汇
报。
通风科
2012年 2月 15日
矿井测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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