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 [2007]2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
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
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21 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
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
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
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
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
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
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全国文明
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
水泥搅拌砂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