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第 4.1.1 条 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 辅助用房、公用设
施用房等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
不干扰。
第 4.1.2 条 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
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
第 4.1.3 条 窗
第 4.1.3.1 条 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
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 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
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 1/3 的可开启窗扇。
第 4.1.3.2 条 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
措施。
第 4.1.4 条 门
第 4.1.4.1 条 由 1/2 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 1m,高
度不应小于 2.10m。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