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建 设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的高速发展,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搞好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为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理顺与各部门的关系,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在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基建规
划、计划、财务物资、设计、施工、工程竣工、移交等。
第三条 基本建设是指利用贷款、自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
的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工程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基本建设必须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基本建设的各项规定。必须以提高
投资效益为中心,形成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坚决贯彻艰苦奋斗、勤俭为企业的方针,以量
力而行为原则,使工程建设真正做到 "少投入,高产出,早产出 "。
第五条 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办理,以避免前后工序脱节,影响工程进展和
投资效益。
第六条 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