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资料
一、电力建设项目的核准权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 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 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
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 33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
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注: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一般指国家发改委,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般指地方发改委。
二、关于火电工程项目的鼓励与限制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 2013 年 2月 16日发布 21号令,对《产业结构调整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