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综合脚手架面积的计算,除以下规定者外,其余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综合脚手
架的面积。
(一) 建筑物如有高低跨(层)且檐口高度不在同一定额步距时,分别按高低跨(层)计
算综合脚手架面积,分别套用相应的定额。
(二) 单层建筑物如与多层建筑物相连者,以相连分界墙分界,分别套用定额,分界墙所
占的面积并入高檐口建筑物内,如檐口高度相等者,以相连的分界墙中心线为界。
(三) 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闭路电视间、女儿墙等,其高度一般不得
计算在檐口总高度之内,但建筑面积超过与其相连接的屋面的 50%以上者,应分别计算高
度和面积,套用相应定额。
(四) 建筑物的层高在 2.2米以内的技术层(设备管道层) 、贮藏室、杂物间等,按围护结
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综合脚手架面积。层高在 2.2 米以上的架空层,应按围护结
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综合脚手架面积。
(五) 依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