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 规范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 促进节约型
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0]36
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21 号)要求,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对《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修订,
形成了《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和复查。
二、申报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节水型城市,节水型城市实行申报制。
三、申报条件
申报节水型城市的,须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方可
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间
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接受申报为双数年;复查每四年进行一次。
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组织考核验收和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