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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 “创新奖 ”)
的管理,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创新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
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创新奖的奖励对象为,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约
资源、保护环境,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具有创新性和明显示范作
用的工程项目,以及在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
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创新性包括,符合气候地域
特征的先进适用的技术集成和创新、建筑艺术与绿色建筑技术
的有机结合、采用绿色施工与运行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管理创新奖。住房城乡建设
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创新奖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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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