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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 (以下简
称“轨道设施” )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保证轨道设施养
护工程质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设施养护维
修工程监督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轨道设施包括: 线路、隧道、桥梁、车站、
车辆段及区间附属设施、路基和涵洞等。
本办法中所称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包括:日常养护维
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日常养护维修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对轨道设施进
行的日常性维护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一般性修复作业。
中修工程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或维修周期要求,对
轨道设施进行一般规模专项维修工程,以恢复轨道设施原有
技术状况。
大修工程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或维修周期要求,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