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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
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
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
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
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
挥管理、 火车站区域管理、 城市供水节水、 污水处理、 供热、
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
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
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