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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法律依据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 (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 )、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
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财政部令第 87 号》
4.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
5.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
6. 要求出具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的(进口货物除外) 禁止设置 《财政部令第 87 号》
7.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