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1998年2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
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
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二、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
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
除活动。
第三条 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
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