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类别
适用
标准
法律法规目录 实施日期
1
国际
公约
E 巴塞尔公约 1989.3.22
2
国际
公约
E 维也纳公约
第3条
第5条
第8条
第12条
第13条
第7条
第11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竹
EHS法
编号:QR-432-01
适用的条款
全部
全部
3
国际
公约
HS
职业卫生设施
公约
1985.06.26
各会员国承诺为所有工人,包括
在所有经济活动部门和所有企业中逐步发展职业卫生设施。所作的
应足以针对企业中的具体危险。
在不影响雇主对其工人健康与安
业安全卫生事务的必要性的情况下,职业卫生设施应具有足以针对
业职业危害的下列职能
雇主、工人及其代表(如存在这
与落实职业卫生设施的组织措施和其他有关措施。
与工作有关的工人健康监测,不
能在工作时间进行。
应使所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