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
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1]263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 2002年 1
月 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
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
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 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
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 (A
类、B类)。
3.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 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 3-5 倍以下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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