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 1.0.3 条 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 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 5 个班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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