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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11号),制定本技术要
点。
第二条 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 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以下简
称《抗震规范》 )第 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 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
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
程》 )第 7 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 10 章中错层结构和第
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
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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